1、发达国家土壤修复已进入成熟发展阶段
欧美二次工业革命后,污染事件频发,土壤修复产业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70年代。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步伐,粗放的环境安全管理模式、无序的工业废水排放或泄漏及矿渣的堆放,对各国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初期,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等手段,防治土壤污染。
美国:1980 年 12 月,美国颁布《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填补了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空白,同时创设了“超级基金”,首次用联邦资金保障在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无力承担污染场地治理费用时的土壤污染治理。拉夫运河事件不仅推动了美国在土壤污染立法方面的进步,也唤醒了国际社会对看不见的土壤污染的认识。1986 年通过了美国超级基金修正和再授权法案,对基金进行了重新授权并扩大了基金的资金规模。
加拿大:加拿大联邦层面设立了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制定统一的技术指南,各省和地区负责制定各自的通用标准和基于场地的修复指南;1989 年,建立了“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包含土壤和水体环境质量标准指南。2005 年,建立了“联邦污染场地行动计划”。
荷兰:1987 年荷兰《土壤保护法》生效,是欧盟成员国中最先制定土壤保护专门立法的国家,明确历史性污染和新污染分别对待;2008 年《土壤质量法令》生效,建立了新的土壤质量标准框架。
日本:1970 年,制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2002 年,制定了用于管理城市工业场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2009 年,对《土壤污染对策法》进行了修订。 土壤修复产业有一定的生命周期,这种周期性可以体现在土壤修复资金占GDP 的比重中,一般国家的规律呈现出土壤修复资金占 GDP 比重从低升高的趋势。从目前世界土壤修复产业发展阶段看,美国、加拿大、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进入成熟期,中东欧处于成长期,印度、中东、非洲以及东盟国家正处于孕育起步期。
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土壤修复产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可以将土壤修复产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准备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至 90 年代),平均土壤修复资金占 GDP 比重仅为 0.056%;第二个阶段是起步阶段(1993 年至2001 年),此时修复资金占 GDP 比重为 0.123%;第三个阶段是跃进阶段(2001年至 2004 年),修复资金占 GDP 比重高达 0.70%;第四个阶段是调整阶段(2005年之后),比重下降至 0.49%左右。
美国土壤修复资金占 GDP 比重变动情况
2、发达国家土壤修复市场概况
美国土壤修复已形成联邦-地方-非政府组织三层次的土壤管理体系,形成评估-治理-再评估的治理流程。而政府和私人资金共同构成美国土壤修复资金来源。
联邦-地方-非政府组织三层次土壤管理体系
在美国,受污染的土壤被称为“棕地”,全美约有 45 万块棕地,大部分位于城市的老工业区中。棕地管理由联邦政府、州政府、社区及非政府组织共同完成。其中,联邦政府以环保署为主导,负责棕地的评估、管理及开发;国会则制定并通过有关土壤修复的政策法规文件。州政府制定详细的棕地治理标准,起到监督作用。地方政府和社区是棕地管理的主要实施力量。非政府组织作为参与者,参与推进土壤污染的治理。
美国棕地治理结构及内容
美国土壤修复相关政策法规
评估-治理-再评估流程
美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流程包括如下步骤:首先,对污染场地展开调查,评估其污染等级,对于风险很大的污染场地使用风险评估及排序的系统进行国家优先名录候选场地,当场地得分大于 28.5 分时则建议列入国家优先名录成为超级基金场地;其次,详细测定相关污染指数并设计治理方案;然后实施治理方案;完成上述修复流程的场地将从国家优先名录上去除。美国这一修复流程的特点是土壤的修复结合了优先权管理,这是美国土壤污染修复与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从而保证了优先名录中的污染项目得到足够的关注与及时治理。
政府和私人资金共同构成美国土壤修复资金来源
美国的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的资金主要由污染的责任方承担,即发生污染的设施或场地的所有者来承担;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修复资金由联邦“超级基金”或州一级政府来承担。而联邦超级基金的资金一方面来自于针对石油和化工产品的专门税收(1986 年至 1995 年间),另一方面来自联邦政府拨款。 在“超级基金”的管理模式下,解决了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的资金来源问题,但是由于污染场地及设施所有者需要负担土壤修复的连带责任,所以造成人们回避可能带有污染问题的土地开发的情况。为了应对这种现象,提出了“棕地开发”的土壤污染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为受到污染而没能得到有效开发的土地提供各种补贴和政策优惠,鼓励企业进行土壤修复和土地开发。美国政府在税收等政策上对“棕地开发”的大力支持使得美国的土壤修复产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前景。
3、发达国家土壤修复的主要方式
据美国数据统计,其 2002 年至 2005 年的污染场地土壤修复中,使用原位修复技术的占所有污染源修复项目的 60%,且这一比重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原位修复技术不需要挖运土壤,修复成本相对较低。而在原位修复项目中,30%以上采用土壤气相抽提技术,多相萃取也逐渐获得更多的使用。
据欧洲环境署统计,欧洲原位和异位处理的比重大致相当。然而在实际施工中,欧洲的场地土壤污染是以原位生物处理技术应用最多。而由于欧洲各国具体土壤污染以及土壤质地不同等因素,各国所采用的具体土壤修复技术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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