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近日,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生产使用登记证”)。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
进出口方面,《办法》规定,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凭相关证件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予以处罚的情况。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不予通过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并向有关金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环境保护部表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办法》施行前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三年内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